财会〔2018〕21号 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
文章导读: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财会〔2018〕2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
财会〔2018〕2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会〔2018〕21号
为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施内容、实施时间和范围
(一)实施内容。
本通知所指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等政府会计具体准则;
3.《<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等准则应用指南;
4.《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5.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彩票机构、国有林场和苗圃等行业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6.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彩票机构、国有林场和苗圃、地质勘查事业单位、测绘事业单位等行业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7.财政部制定的关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其他规定。
(二)实施时间和范围。
自2019年1月1日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施行。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不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0〕26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28号)、《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3〕29号)、《彩票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3〕23号)、《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6〕15号)、《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1号)、《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财农字〔1994〕第371号)、《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等制度。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二、扎实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准备工作
(一)强化宣传培训。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政府会计改革的重要意义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基本精神,争取广泛理解和支持,为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部门、各单位要着力加强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培训工作,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使广大会计人员全面掌握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各项规定和具体要求,确保实施过程中“不变形”、“不走样”。要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培训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使广大财会人员丰富知识体系、不断提高职业判断能力。
(二)扎实做好新旧制度衔接。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2016年资产清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清理核实和归类统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库存物品、对外投资等资产数据,为准确计提折旧、摊销费用、确定权益等提供基础信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全面开展往来款项专项清理和账龄分析,做好坏账准备计提的相关工作;进一步清理基本建设会计账务,及时将已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转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规定及时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手续,为将基本建设投资业务纳入单位会计“大账”做好准备;进一步明晰资产占有、使用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按规定将单位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等资产以及单位受托管理的资产登记入账,确保国有资产信息全面完整;进一步梳理和分析各项结转结余资金的构成和性质,按规定确定新账中各项预算结余科目及资金结存科目的金额,夯实部门决算的核算基础。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新旧制度衔接规定,做好新旧转账及调整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其中,确保新旧制度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三)加强政府会计信息化建设。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包括新建账套、更新会计科目体系、调整会计科目余额及核算基础、补提相关资产的折旧与摊销、将基建账套纳入单位“大账”、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确定2019年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科目各项期初数等工作,实现数据正确转换。各部门、各单位要树立“业财融合”的理念,推动经济业务与会计管理的深度融合发展,以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为契机,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业务信息系统与会计信息系统的有效对接,为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提供技术支撑,确保单位会计信息系统所生成的信息能够满足政府会计改革的需要。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积极引导软件厂商为单位会计信息化工作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服务。
(四)加强政策协调。
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上来,推动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加快修订完善相关财务制度,进一步完善决算报告制度,优化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认真做好各项政策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要以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为契机,加强会计核算与部门预决算管理、绩效管理、资产管理、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等工作的协调,不断提升部门、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
三、加强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贯彻实施的组织领导
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是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等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科学、全面、准确反映政府资产负债和成本费用,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实施工作涉及面广,技术性、政策性强,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落实《会计法》关于“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规定,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贯彻实施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加强对单位会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指导督促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效实施。同时,健全会计机构,充实会计人员,加强基础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为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指导工作,及时收集整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贯彻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财政部(会计司)反馈。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宣传培训和督促检查,积极推进本地区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贯彻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应当于2018年9月30日之前,将本地区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贯彻实施准备情况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财 政 部
2018年8月16日
2018年8月16日